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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假借老師名義的邱姓男子涉嫌販賣學生及家長逾16萬筆個資給各個補習班,辦案人員追捕兩天,今天將他拘捕,經初詢,晚間移送士檢複訊。 檢方指出,民眾檢舉邱姓犯嫌從不詳管道取得各公私立國中等學生及家長個人資料,竟便化名「陳老師」、「吳老師」及「李老師」等名義,委由游姓犯嫌以每分區新台幣30萬元,或每校每年級2500元至4000元不等代價,四處向全台補習班兜售個資,導致大量學生及家長個人資料外洩。 檢方為防堵個人資料進一步流入其他不法集團手中,立即指派重大刑案專組檢察官蔡麗清指揮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台北市調查處及新北市調查處成立專案小組,積極偵辦。 經調閱相關資料清查後,檢警調16日搜索邱姓犯嫌住居所等14處,在他現居處查扣16萬餘筆個人資料,並在今天下午陸續拘提邱、游到案,也扣到相關個資檔案,邱、游經警調人員初詢後,晚間移送士林地檢署複訊。 檢方呼籲全國各補習班,招生應循正當管道,切勿向不法人士購買不正當來源的個人資料,除共同維護社會大眾基本隱私權益外,也應避免淪為幫助集團犯罪的一份子;另民眾發現有上述個人資料外洩等犯罪行為,應立即向偵查機關報案,以保障民眾個人資料免於遭違法侵害及利用。10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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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6/25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或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同意。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若法令規定有異動時,依新規定辦理)(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10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時程可行使認股比例(累計)屆滿二年50%屆滿三年75%屆滿四年100%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工作規則或法令等事由,本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解聘: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3.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權利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憑證,於權利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該認股權利,應自權利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或最近一次認購時點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7.留職停薪: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惟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因留職停薪/請假期間而延後;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上班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8.調職: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認股權人,其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9.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各別訂定或調整之。10.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予以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含未註銷或未轉讓庫藏股之股數。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二)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1.5%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資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應於下列時點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1. 3月31日2. 6月30日3. 9月30日4. 12月31日上述時間若為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則順延至恢復過戶之首日辦理。(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四)第一項所稱停止過戶期間:1.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2.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前一日止期間。(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所交付之股票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訂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出董事會追認。(二)認股權人依本辮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當時主管機關之稅法規定辦理。(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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